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权证书号
权利人
不动产坐落
备注
1
浙(2017)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129650号
金元红
民和家园33号1104
(2025)浙0205执1880号之二
公告单位: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5年10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