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权证明号
权利人
义务人
不动产权利类型
不动产坐落
备注
1
浙(2021)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70413号
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
陈文忠
抵押权
彩虹南路388弄10号301
(2025)浙0291执116号
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10月1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