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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/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 不动产权证书/证明号 | 权利人 | 不动产坐落 | 备注 |
1 | 浙(2022)宁波市海曙不动产证明第0004500号 |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街支行 | 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井亭家园10幢32号505室 | (2025)浙0226执1476号之六 |
2 | 浙(2023)宁波市海曙不动产权第0098909号 | 方焕明 | 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水木清华小区7幢16号103室 | (2025)浙0291执1792号之二 |
公告单位: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6年4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