序 ?号:1
本人因保管不善,将浙(2024)宁波市(镇海)不动产权第000100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杨立峰
2026年4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