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首页
>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 不动产权证明号 | 权利人 | 不动产坐落 | 备注 |
1 | 浙(2020)宁波市慈城不动产证明第0086884号 |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| 慈湖人家北区37幢115号603 | (2025)浙0205执2034号之二 |
2 | 浙(2021)宁波市慈城不动产证明第0066412号 |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| 美慈园9幢29号202 | (2025)浙0212执12874号之二 |
3 | 浙(2021)宁波市慈城不动产证明第0071064号 |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| 美慈园9幢29号202 | (2025)浙0212执12874号之二 |
4 | 浙(2022)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017427号 |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| 御湖华苑4幢16号1804、复1804 | (2024)浙0203执444号之三 |
5 | 浙(2022)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020056号 | 王雪飞 | 御湖华苑4幢16号1804、复1804 | (2024)浙0203执444号之三 |
公告单位: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6年4月22日